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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承認組合型健康險合法性
 

  16日,中國保監會主席助理、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陳文輝首次就2007年健康險熱點公開回答網友提問。陳文輝表示,重疾險標準定義即將出臺。

  承認“組合型”健康險合法

  對於“組合型”重疾險“新瓶裝舊酒”的做法,陳文輝明確表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有些消費者對於壽險的儲蓄功能比較看好,保險公司推出了“組合型”套餐產品,在一定程度上與市場需求是相吻合的。這也意味着監管部門認可了此類產品的“合法性”。但他強調,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該明確告知消費者。

  收集反饋意見已完成

  陳文輝透露,適用於重大疾病保險的重疾標準定義使用規定有望於近期推出,之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的收集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計劃近期形成定稿。

  許多投保人都關心,重疾標準定義實施後,在此之前投保的重疾險在將來發生理賠時,是否也會適用於新規定?對此,陳文輝表示,新重疾定義適用於保險公司新簽訂的合同。因爲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已生效的合同,變更合同內容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另外,陳文輝表示,對於9月1日《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之前簽訂的健康險合同,將按照原有的保險合同執行。

  年齡是選擇醫療險依據

  陳文輝建議,在購買醫療保險時,不妨將投保人的年齡作爲選擇具體產品的重要依據。

  比如20到30歲的青年人,身體條件好,加上受經濟能力的限制,在醫療保險的組合上可以“以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爲主,配上一份重大疾病保險”。30歲及婚後,可以重點買一份“住院醫療保險”,應付一般性住院醫療費用的支出,如收入不錯,可考慮再買一份保障額度與經濟能力相適應的“重大疾病保險”。

  返還型健康險在被“叫停”後,保險公司紛紛推出了“組合型”的重疾險,即主險是具有返還責任的壽險,附加消費型的重疾險,對此,市場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是“返還型健康險”在“借屍還魂”,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這種“組合型”的重疾險既規避了《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限制,又迎合了市場需求。

  投保重疾險四招

  要參考自己的身體狀況和家族病史以及本區域的高發病種。

  看清合同條款所保疾病,重疾險產品並非什麼疾病都保,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範圍內才能獲得賠付。

  不少保險公司都有“保費豁免”的規定,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在繳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市民對於一些平日裏所患的疾病,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免得理賠時產生糾紛。

  (作者:史麗萍)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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