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無擔保債券投資管理,規範投資行爲,防範投資風險,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調整保險機構債券投資的有關政策,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的無擔保企業債券,其中無擔保企業債券應當符合《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的條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二、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無擔保債券的比例,除按已有規定執行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資金投資同一企業(公司)發行的無擔保債券的餘額,合計不超過該企業(公司)淨資產的20%;
(二)同一集團保險機構投資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60%;
(三)單一保險機構投資具有關聯關係企業(公司)發行的無擔保債券的餘額,不超過該保險機構淨資產的10%。
三、保險機構投資的無擔保債券,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發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相關費率,真實反映市場需求。保險機構不得通過定向認購等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保險機構應當關注地方融資平臺的負債風險,理性分析城投債的投資價值和風險收益,充分考慮宏觀政策和經濟發展對其債券還本付息能力的影響,重點關注發行人負債規模和主營業務現金流等財務狀況、償債資金來源的充分性、擔保的有效性,切實防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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