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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挪用保費 責任由誰承擔(二)
 

  第二,代理人挪用保費的法律處罰。

  依上文對代理人挪用保費的行爲分析,可知,如果挪用的保費數額不大,僅是一種違規行爲,並未構成犯罪。則依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挪用保險費的,由有權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挪用數額較大,則應以侵佔罪論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犯侵佔罪,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預防及啓示

  雖然,對代理人挪用保費行爲的處罰法律都有規定,但保險公司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仍然困難重重,尤其是按照代理理論,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情形。保險代理人挪用保險費在造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同時,還嚴重影響到公司形象,有損公司信譽。因此,如何防止此現象發生,更好地引導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工作,成爲當前不少保險公司面臨的難題。

  加強對代理人的擔保人的實質審查雖然,保險公司在吸收保險代理人時都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人的形式對代理人實施一定的監督。但現今不少保險公司爲了拓展業務,大量盲目增員,難免最終導致對其擔保人的審查流於形式。因此,建議保險人在吸收新代理人時嚴格把關,切實做好擔保人的實質審查工作,着重覈實擔保人的擔保資質、擔保能力及擔保期限等情況。

  以銀行劃賬方式代替現金交付保險公司儘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以銀行劃賬的方式來收取保費,避免代理人直接收取現金。據筆者瞭解,現在有些保險公司即採用這種方式收取保費,大大降低了代理人挪用保費的風險。但是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完全放棄代理人上門收取保費的方式在目前看來不太現實,因此保險公司應注意結合其他方面進行有效控制。

  加強對代理人的教育和培訓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比較注重對新進代理人的保險代理資格考試培訓,而忽視了上崗後代理人的職業素質教育培訓。保險公司應以此爲鑑,對正式業務員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員的職業修養,儘量從思想上、從根本上避免代理人的違規違法行爲。

  嚴格管理相關單證以控制風險保險公司在給業務員核發暫收收據等單證時,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以規範單證的申領、及時覈銷等制度,從財務上、單證管理上制止該類風險。

  當然,對代理人挪用保費現象的控制不僅僅需要保險人的高度重視,同時也需要投保人的密切配合。根據上文分析,不難看出,對保險代理人挪用保費的行爲,保險公司不會一概地承擔責任,因此對於投保人來說,其在繳納保費的同時也要履行普通的注意義務。例如:投保人應當確認向其收取保費的業務員具有代理人資格證書、交完保費後向業務員索取蓋有保險公司印章的暫收保費收據或專用單證等。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在做好代理人管理工作的同時,也要對客戶進行關於維護自身權益、注意交易安全等宣傳,儘量從各個方面避免出現類似本案的糾紛。

  (作者:曹傑萍)


(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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