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而言,往往保險責任、賠償標準都會成爲被保險人關注的重點,而免責條款卻常常被忽略,正是這種主觀上的忽略爲日後的理賠埋下了爭執的種子。
交強險與傳統商業險的除外責任有着很大差異,爲了使被保險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在我們關注交強險保險責任的同時,也要對交強險的責任免除有充分的理解與認識。
細分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總結起來,無非是兩類。
一類是需先墊付後追償的除外責任。
交強險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在本條中,爲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治,明確了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人身傷害的搶救費用予以墊付,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後可以向致害人追償。保險公司不負責受害人生命體徵穩定後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致害人直接支付,這裏強調的是保險公司墊付的費用是有責任限額限制與墊付範圍的,搶救費用最高墊付金額爲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8000元人民幣;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搶救費用的最高墊付限額爲1600元人民幣,墊付範圍是人身傷害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其它費用。對保險公司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在傳統商業險中,保險公司對除外責任所發生的費用不予墊付與賠償。
一類是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除外責任。
交強險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在本條中,第一項責任免除所指的故意行爲是受害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發生存在主觀上心理方面的故意,在主觀心理上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結果的發生,對此種情況,保險公司可將其作爲責任免除,需要區分的是受害人有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爲(例如:駕車逆向行駛),但受害人不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發生,此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能將其作爲責任免除,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項責任免除明確排除被保險人所有和管理的財產,以及本車上的財產,強調交強險責任保險的對象在物理上應位於被保險機動車之外。
第三項責任免除的內容均爲間接性財產損失,交強驗是爲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間接性損失則不屬於基本保障之列。
第四項責任免除是強制保險制度的一個創設目的,傾向於減少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不鼓勵事故當事人在強制保險項上的損害賠償問題形成訴訟。以上所述四條基本囊括在傳統商業三者險中的責任免除中。
交強險產生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爲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交強險本着“以人爲本”的精神,相對傳統商業險而言,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程度和覆蓋面已經大幅提高。但爲體現公平公正原則,避免道德風險等原因,交強險設立責任免除,爲了有效保障被保險人的自身權益,更好地處理交通事故、辦理索賠事宜,這不僅需要被保險人對交強險的保險責任等要有充分的認識,還要對交強險的責任免除有足夠的理解。
(作者:楊明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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