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指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應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公司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法律之所以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因爲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瞭解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而保險公司一般只是依據技保人的告知來決定是否承保或保險費率水平,因此,違反告知義務,投保人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我國《保險法》規定:(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