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了按照交強險條款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賠償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 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2. 簽訂交強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除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5.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做出覈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本信息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