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爲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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