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輸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交強險引入費率釐定的市場競爭機制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規定交強險費率中不得有利潤因素。該費率釐定方式與日本和臺灣地區的模式基本相同。由於日本和臺灣地區在釐定機動車強制保險費率中有若干利益關係方,如交通運輸企業的實質性參與,並且獨立專業人士也實質性地參與交強險費率的制定和批准過程中,因此機動車強制保險費率基本較爲科學和合理。

  我國現有的政治、經濟和法律體制不能有效實現交強險費率釐定的科學化和合理化,實在有必要引入費率釐定的市場競爭機制。在保險責任條款統一化和法定化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之間的費率競爭可以改變目前不能實現費率合理化的制度性缺陷,從而實現費率釐定的科學化和合理化。競爭性的交強險費率可以實現如下幾個方面的效果:(1)降低投保人的投保成本;(2)競爭性的費率釐定不會降低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3)保險公司可以獲得合理的經營利潤;(4)保險監管機構將避免疲於監管交強險的具體經營行爲。

  交強險的統一保險條款和統一保險責任決定了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統一的保障。在交強險由保險公司代辦的情況下,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釐定模式不能降低交強險費率,反而使保險費率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這對投保人意味着保險費的提高(如果考慮到保險責任的減少,則保險費將顯得更高),對受害人(特別是人身傷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強險不能爲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對保險公司意味着沒有利潤可以分配,對保險監管部門來說意味着疲於監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強險不盈不虧的費率釐定模式。

  不盈不虧費率釐定模式不能有效取得合理化費率,實在有必要引入市場的競爭機制,通過競爭使交強險費率合理化。香港地區和英國等國家均實行交強險的商業化經營。因爲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受害人的保障程度沒有降低,如香港地區的汽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爲1億港幣。因爲是商業化經營,投保人的保險費沒有非合理提高,保險公司獲得了合理的利潤並承擔了商業化經營的風險。所以,實在有必要探討中國引入交強險商業化經營模式的可行性,以實現交強險費率釐定的合理化。

  市場經濟中,對於負債經營的保險業務,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重點應該是被保險人的利益是否獲得保障。對於交強險業務,監管重點應是受害人的利益是否獲得保障。《條例》開宗明義提出制定《條例》之目的是爲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保障。至於保險公司經營該保險是否可以取得利潤以及取得多少利潤,並非是制定《條例》所要考慮的因素。在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責任免除等爲法定和統一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即可以得到保障。至於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數額則可以由市場進行決定。爲了增強保險公司的車險競爭力,保險公司甚至可以提供更大範圍的保障,對受害人提供高於《條例》規定的救濟水平,同時也實現了被保險人更多風險的轉嫁。在競爭中如果某保險公司出現嚴重虧損,它將自動退出該車險市場,或者因爲償付能力不足被強制退出保險市場。其他保險公司將因爲競爭主體的減少而提高保險費率。當保險費提高到一定程度,保險公司獲得高於市場的平均利潤時,新的保險主體將再次進入該市場,保險費又將走低,保險公司的利潤水平將下降。香港保險市場的經驗證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大約從虧損的低谷每經過5年將實現一個盈虧平衡,然後進入一個5年的逐步盈利期,在第5年到達利潤的頂峯;然後再次進入下降通道,經過10年的下降,再次到低谷。交強險責任統一化和費率市場化使交強險的經營將出現一個非常明顯的保險週期。在保險週期中,通過市場的充分競爭,保險公司的利潤將出現平均化,保險費率將實現合理化。

  爲了保證交強險制度的實行,《條例》第5條規定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交強險業務。實踐證明,該條規定的實際意義並不大。在《條例》正式實施前後,儘管各保險公司抱怨經營機動車保險的法律環境惡劣,保險責任被法院隨意擴大,保險公司經營三者險的風險加大等問題,但是所有22家中資財產保險公司依然提出申請並全部獲得經營交強險的資格。事實證明,各家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的動力勿庸置疑。競爭性的交強險費率可以使集約化經營的保險公司取得合理的利潤。同時,保險公司的逐利性屬性也決定了不會是所有保險公司放棄交強險業務,只有不能取得利潤的保險公司會放棄交強險業務。

  市場經濟中,對於負債經營的保險業務,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重點應該是被保險人的利益是否獲得保障。對於交強險業務,監管重點應是受害人的利益是否獲得保障。

  交強險責任統一化和費率市場化使交強險的經營將出現一個非常明顯的保險週期。在保險週期中,通過市場的充分競爭,保險公司的利潤將出現平均化,保險費率將實現合理化。

  (作者:管貽升)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7-01-30)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