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首屆保險公司董事會祕書聯席會議”的信息表明,“十一五”期間,中國保監會將建立科學的保險公司治理評價機制,對公司治理結構狀況進行定期評估,並落實問責制,對治理結構存在問題的公司相關責任人進行個人問責,逐步實現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規範。
中國保監會主席助理袁力在出席這次由保監會專門召開的會議時表示,董事會祕書要充分認識自身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承擔的重要職責,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切實負起溝通、協調、組織的責任,爲推進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作出應有的貢獻。保監會將逐步建立董事會祕書制度和董事會祕書聯席會議制度,使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監管得到有效落實。袁力透露,對於治理結構存在問題的公司,保監會也將追究董事會祕書的相關責任。
會議提出了“十一五”期間保險業深化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工作的初步打算,即一年打基礎、二年抓落實、三年見成效,力爭在“十一五”期間,使各類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逐步完善,治理機制和內控機制真正充分發揮作用。據瞭解,今年以來,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指導意見》,對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進行總體規劃;組織舉辦了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參加的治理結構培訓班;對44家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摸底檢查,基本摸清了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狀況。制定起草了包括《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管理辦法》、《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在內的一系列配套制度,爲深化公司治理結構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袁力說,2007年保監會將要求保險公司按照《指導意見》的原則規定,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總精算師和合規負責人等關鍵崗位,設立或完善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和合規管理等工作機構,同時按照規範程序,提交內控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合規報告,逐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爲此,保監會將對上市公司、國有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新公司等不同類型的公司,按照“分類指導、分類監管”的原則有針對性地抓好落實工作。
(作者:胡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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