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準備金評估方法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
根據準備金管理辦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採用1/24法或者1/365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前《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的1/2法,要求一年內保費收入均勻流人,假定平均起保日在年中,如果保費收入集中於上半年,必然高估未到期負債,低估當年利潤,使部分利潤推遲至下一年反映。反之,會導致準備金提取不足,危及償付能力。相比之下,1/365法假設條件更爲寬鬆,對現實背離的可能性較低,評估的準確性較高。
對長期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準備金管理辦法中沒有單獨規定。根據比例法原理,主要採用1/365n(n表示保單期限),是對1/365法的一種擴展。該方法沿用了1/365法“保單期限內,風險均勻分佈”的重要假設,而這一點對於長期保單通常不滿足,如消費信貸保險風險遞減,建築工程保險風險遞增,保證保險風險集中程度較高。因此,採用1/365n法不能準確反映長期保單風險分佈不均勻的特點。另外,採用日比例法計算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預期未來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的餘額或者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的退保金額,否則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在美國,未賺保費準備金按險種類別、保單期限,採用不同的評估方法。短期合同採用1/365法逐單評估,主要由會計部門負責。長期保單合同,考慮到風險分佈的不均勻,最初採用78法則或逆78法則。然而在實際中,風險的分佈不可能服從嚴格的等差遞增或遞減。因此,1995年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規定了長期保單未賺保費準備金評估的3個測試規則,未賺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3個測試的最大值。1997年9月,該規則被重新修訂並首次要求在1998年財務報表中,精算聲明必須包含對長期未賺保費準備金的精算意見。
美國監管會計計提長期保費準備金的財產/意外險包括:職業責任險中,涉及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退休而附加延長期保險保障的職業責任險;質量擔保保險;其它躉繳保費或固定保費的保險期超過十三個月的保單。但不包含財務擔保保險、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及擔保保險。測試1考慮退保因素,未賺保費準備金必須足以應對退保。測試2估計賠付和費用進展及分佈,根據未來賠付和費用佔總賠付和費用的比例乘以簽單保費估計未賺保費準備金。測試2消除了比例法計算內在的“增長懲罰”。如果10%的總賠付和費用發生在保單簽發時,那麼年末最後一天簽發的保單,未賺保費準備金爲90%的簽單保費。如果採用日比例法,則將所有的保費都轉爲未賺保費準備金。這樣,如果保險人保費增長速度很快,使用監管會計規則,不允許保單獲得成本遞延攤消,盈餘會因爲保單獲得成本而流失,導致“增長懲罰”。測試3爲保費充足性測試,未來期望賠付及理賠費用從發生折現到評估日的現值扣減未來保費從收取折現到評估日的現值。測試3允許保險人用評估日到賠案及費用發生日之間的預計投資收益來衝抵未來賠付支出。由於允許貼現,需要確定風險邊際,因而貼現率選取淨投資收益率扣減1.5%和5年期債券收益率中的較小值。測試3實際上忽略了簽單保費(前兩個測試以簽單保費爲基礎),完全根據保單未來風險計算期望淨現金的流出。如果保單定價明顯低估,那麼未賺保費準備金可能會超過簽單保費。
比較可看出,我國保險公司數據信息系統還不完善,對於短期保單,並非所有公司都有能力採用1/365法,部分公司採用1/24更符合公司實際。長期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簡單比例法(1/365n法)同美國監管會計3個測試相比,準確和謹慎程度還有所差距,主要體現爲:1. 不能準確反映長期保單損失不均勻分佈的特點。2. 我國公司處於快速增長階段,會帶來“增長懲罰”。3. 對於償付能力存在問題的公司,更容易通過低價銷售保單“圈錢”來掩飾公司的流動性壓力,此時未來負債可能會高於簽單保費,而根據我國保費不足測試,未賺保費永遠低於簽單保費,從而無法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方法
已報告賠案的理賠涉及到案件受理、現場勘查、責任審覈理賠、殘值和追償款收入估計。在我國,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主要採用逐案估計和案均賠款法。在美國,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由理賠人員的負責,由理賠部門完成,採用的方法主要有逐案評估、公式法或平均賠付成本系統。
長期以來,我國財產險公司精算沒有得到重視,財產保險主要爲短尾業務,IBNB準備金比重相對較小,採用不高於當年實際賠款4%提取,強調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準確性。但隨着職業責任險、醫療事故責任險、僱主責任險等長尾險種的開發,全民保險意識、法律意識增強,已報告賠案最初賠款估計必然無法完全準確,因此採用逐案評估法、公式法和各種賠付成本系統估計已報告賠案,而將已報案賠款的未來進展歸人廣義IBNR準備金,強調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一致性,廣義IBNR準備金的準確性,會成爲必然趨勢。
對IBNR準備金估計,準備金管理規定,根據險種風險性質、分佈、經驗數據等因素,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和B—F法,至少同時用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
在美國保險實務中,準備金評估方法主要分爲三類:損失進展法(包括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損失率法、兩種方法的綜合(B—F方法和S—B方法)。採用鏈梯法,準備金評估結果對流量三角型左下角數據極爲敏感,進展因子較小的變動就會導致評估結果巨大的波動。而損失率法過於重視近期賠付經驗,忽略賠付進展規律,很難符合實際。S-B方法(又稱Cape—Cod方法)同B—F方法類似,都綜合運用賠付延遲模式規律和基於風險的期望賠付率,其最大創新之處在於使用歷史經驗數據來估計最終期望損失率,而不依賴於賠付經驗判斷最終損失率。因而在再保險業務中,再保險人因缺乏最終損失率,或者當定價精算師的期望損失率與實際經驗不一致時,該方法更爲有效。
(三)理賠費用準備金
在美國,可分配理賠費用可直接分配到具體賠案,因而可分配理賠費用被分爲已報告和IBNR部分,所有對賠款數據的分析也同樣適用於直接理賠費用。當可分配理賠費用與賠付模式一致時,可分配理賠費用與賠款相加以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否則單獨評估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目前美國運用最爲普遍,最合理的方法是基於操作過程的Johnson方法。
考慮到我國保險公司數據庫信息不夠完善,直接理賠費用數據嚴重缺失,根本無法採用流量三角形方法進行評估,只能對已報告賠案的理賠費用採取逐案評估法。由於數據積累有限,間接理賠費用的數據達不到Johnson方法的要求,因而只能採用比率分攤法。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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