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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非壽險準備金精算規定比較(一)
 

  [摘要]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是非壽險公司負債的主要構成,其評估對投資收益、經營業績、償付能力、稅收有着極爲重要的影響,因而受到廣泛的關注。本文從評估原則、準備金分類、評估方法、考慮因素四個方面,通過對中關兩國非壽險準備金精算規定的比較,分析我國非壽險準備金精算規定的適用性及不足之處,以期對未來準備金評估有一定的借鑑作用。

  [關鍵詞]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個案準備金,在途準備金

  自2002年新版《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聘用經保險監督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之後,中國保監會相繼頒佈《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相配套的實施細則。該《辦法》首次提出採用精算方法評估準備金,並建立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制度,其實施對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監管機構準確評估非壽險公司負債、防範承保風險、保證充足償付能力有重要的意義。然而該《辦法》在指導公司實踐中,在數據質量要求、準備金分類認識、評估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評估原則

  在美國,《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中提出準備金評估四原則:1. 準確、可靠的賠款準備金估計基於合理的假設和精算方法。2. 準確、可靠的理賠費用準備金基於合理的假設和精算方法。3. 賠款及理賠費用準備金具有內在不確定性,準備金估計範圍更爲準確合理。4. 在準確合理的準備金範圍內,最合適的準備金值既依賴於各估計值出現的相對概率,又依賴於財務報告目的。

  在我國,準備金管理辦法尚未明確提出評估應遵循的原則,但強調謹慎性原則,如“採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通過比較可看出,準備金管理辦法出於監管的目的,要求根據評估結果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的做法非常謹慎保守,但最大估計值可能遠遠偏離最終實際賠付值,無法真實反映公司實際負債。而在美國實務中,精算師運用精算方法給出準備金估計範圍,管理層根據財務報告的目的以及各種值出現的相對概率,在評估範週中選擇最佳估計作爲公司報告值。美國監管會計(SAP)也曾偏好於產生最高負債值的方法,並要求機動車輛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醫療事故責任險、勞工補償險、信用事故險責任準備金必須達到用特定公式得出的最小值(根據保費的一定比例),否則提取超額法定準備金,但最終遭到許多公司反對,認爲其不能反映負債真實水平,並於2001年取消了這些規定。

  二、準備金分類

  根據準備金管理規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分爲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包括長期責任準備金和短期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在美國,根據險種類別、保單期限,對長期和短期保單計提未賺保費準備金。《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將賠款準備金分爲個案準備金(或稱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報告賠案未來進展準備金、重立賠案准備金、已發生未報告IBNR準備金、在途準備金(或稱已報案未立案准備金)共五類。已發生未報告準備金爲純IBNB準備金,在途準備金是由於保險人記錄過程消耗時間所導致,實務中兩者通常無法區分。聲明中還指出,廣義IBNB準備金還應包括對未決賠案未來進展的資金準備和重立賠案准備金(在某些情況下,結案後支付賠款實際並不重新開案,而是作爲已知賠款的未來進展)。

  理賠費用發生於賠案報告和理算、賠付的整個過程,已報告賠案和未報告賠案都包含理賠費用。在美國,理賠費用準備金應與賠款準備金並列,而不是賠款準備金的子類。我國卻把理賠費用準備金當作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子類,同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並列。

  我國理賠費用包括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直接理賠費用包括專家費、律師費、損失檢驗費等發生於具體賠案的費用,之外費用屬於間接理賠費用。在美國,理賠費用包括可分配和不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1998年之前,關於獨立理算師的費用,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界定方式。直到1998年,聯邦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爲了各公司報告的理賠費用一致,規定直接理賠費用僅指與辯護、訴訟和遏制醫療成本相關的費用,所有理算師(內部理算師和獨立理算人)費用均被認爲是不可分配理賠費用。

  (未完待續)


(20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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