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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辯條款”成二次修法爭論焦點
 

  記者日前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再次修改的《保險法》是否引入“不可抗辯條款”成了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

  據悉,保險法修訂初稿出臺後,廣泛徵求了相關人士的意見。保險法修訂初稿中,在保險合同部分,“不可抗辯條款”赫然在列。

  “不可抗辯條款”可以說是人壽保險合同的特有條款,這將有利於加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進一步維護保險業的行業信譽。該條款現在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接受,成爲保險業的國際慣例,後又上升爲法律的一部分,並有進一步擴大“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範圍的趨勢。

  贊成接受“不可抗辯條款”者認爲,當前現實迫切需要承認“不可抗辯”條款,這可以防止保險人對合同解除權的濫用,並保護保險消費者對長期人壽保險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

  反對的聲音主要來自保險公司,認爲目前我國承認“不可抗辯條款”的客觀條件並不成熟,尤其是在我國個人徵信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承認“不可抗辯條款”無疑放大了保險人所面臨的道德風險,這將給保險業的經營帶來更大的風險,最終也將損害到消費者的利益。

  據悉,新修訂的保險法草案目前已經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該知情人士預計,新修訂的《保險法》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將會遭遇更多來自保險行業內的壓力,最後的結果如何,該人士表示,如果依照修訂初稿那樣引入“不可抗辯條款”,情況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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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不可抗辯條款”?

  所謂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合同成立一段時間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違反重要事實告知義務爲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取消保險合同。保險人只能在一定期間內(一般爲兩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告知不實爲理由解除合同,超過這一期限,保險人的這個權利即告喪失。一般兩年內爲可抗辯期,兩年後,即爲不可抗辯期。目前,在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不可抗辯條款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投保時年齡錯誤的處理上。

  (作者:徐華初)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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