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險營銷員個人執業信用信息系統自2004年7月1日建立以來,取得了不錯的行業公共效益與社會效益,《第一財經日報》於17日從上海保監局瞭解到,該監管局和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日前出臺了《上海市保險營銷員個人執業信用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據瞭解,《暫行規定》明確了保險營銷員個人執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的目的原則,規定了相關各方在保險營銷員個人執業信用信息的採集、系統維護及使用中的權利義務,異議信息的處理流程等內容,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
《暫行規定》稱,保險營銷員個人執業信用信息應包括保險營銷員基本信息,保險營銷員在行業內的轉司記錄信息,以及保險營銷員嚴重違紀、違規行爲並被保險機構、保險監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內部通報處理的不良信用等多種信息。
另外,《暫行規定》也要求保險機構只有在獲得保險營銷員合法授權的條件下,才能負責向服務機構提供保險營銷員個人執業信用信息,同時,保險機構在向服務機構提供保險營銷員個人執業信用信息時,應當審慎操作和校對,避免產生法律糾紛;保險機構、服務機構不得以騙取、竊取、賄賂、利誘、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採集個人執業信用信息。
(作者:陳天翔)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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