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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卡領用合約

  牡丹卡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基於知悉並理解牡丹卡章程和本合約各項條款,自願申請牡丹卡,經與中國工商銀行髮卡機構(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請使用牡丹卡的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合約:

  一、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真實、可靠,並同意乙方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甲方有關資信、財產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情況。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關單位或機構提供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如有,下同)有關資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約、提供牡丹卡有關服務及履行法定義務爲限。

  二、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在使用聯名牡丹卡、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務時應遵守聯名單位、服務機構相關規定。

  三、乙方可根據甲方的申請及資信狀況,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權利質押擔保。提供權利質押擔保的,出質權利到期日應超過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後30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滿繼續使用時,該權利質押應辦理相應的轉期、續押手續。

  四、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申請及資信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髮卡、髮卡的種類及信用額度。

  五、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領取牡丹卡後,應及時辦理卡片啓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簽名,並按規定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否則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和損失。

  六、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必須妥善保管牡丹卡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爲甲方本人所爲,甲方應承擔因密碼保管不善造成的風險損失。基於持卡人簽字形成的交易憑證和/或者憑牡丹卡磁條、芯片、卡號或密碼等電子數據而辦理的各項交易所產生的信息記錄之一或全部均屬於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如有關交易確已發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甲方不得以無交易憑證、交易憑證上簽字非本人所爲、密碼非本人輸入等理由拒絕償付因交易發生的款項。

  七、甲方應承擔牡丹卡(含副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乙方有權從其賬戶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牡丹卡(含副卡)而發生的全部交易款項、利息及費用(包括超限費、滯納金、年費、手續費、追索費等,下同)等。費用以乙方對外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八、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據甲方消費、還款記錄情況、資信狀況變化或突發性欺詐風險等情況調高或調低其牡丹卡賬戶的信用額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規定提供或增加權利質押擔保。乙方調整信用額度後,可通過短信或對賬單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願調整其信用額度,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仍需清償已經發生的交易款項、利息及費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爲由要求乙方承擔責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

  九、牡丹國際信用卡使用條款
  (一)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除取現及轉賬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從交易日起至對賬單通知的到期還款日(以下簡稱到期還款日)(含)爲免息還款期,到期還款日爲對賬單生成日起第25日,對賬單生成日以對賬單上記載的日期爲準。甲方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則無需支付除取現及轉賬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使用信用額度取現及轉賬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並應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項部分從透支交易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最低還款額不低於透支餘額的10%。甲方未能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含)全額還款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已償還部分計收自透支交易日至還款日的利息,未償還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繼續計息。未能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連續兩次(含)以上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未能足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乙方有權停止該卡使用。
  (三)甲方超額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額度,若在賬戶超限日(即乙方對該筆交易金額的記賬日)營業終了前未償還超額部分,應對超額部分按5%支付超限費。因利息、費用等導致超過信用額度,或甲方在乙方規定的臨時調高額度期限屆滿前未歸還欠款導致超過信用額度的,屬於超額使用信用額度。
  (四)透支利息、費用等按月計收復利並從甲方賬戶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牡丹國際信用卡賬戶內存款不計付利息。
  (六)牡丹運通卡、牡丹白金卡爲牡丹國際信用卡品種之一,若成功申請牡丹運通卡、牡丹白金卡,乙方向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提供與其所持牡丹卡對應的指定免費增值服務,有關服務的種類、內容及要求以《牡丹運通卡使用指南和權益手冊》、《牡丹白金卡使用指南》、《牡丹白金卡機場貴賓室指南》和乙方公告中有關指定免費增值服務的規定爲準。乙方保留變更增值服務種類、內容或終止有關增值服務的權利,且無須事先徵得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同意;乙方行使此項權利時將進行公告,且公告一經作出即對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產生法律效力。

  十、牡丹貸記卡使用條款
  (一)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除取現及轉賬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對賬單通知的到期還款日(以下簡稱到期還款日)(含)爲免息還款期,到期還款日爲對賬單生成日起第25日,對賬單生成日以對賬單上記載的日期爲準。甲方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則無需支付除取現及轉賬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使用信用額度取現及轉賬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並應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項部分從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最低還款額不低於透支餘額的10%。按最低還款額規定還款的,乙方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連續兩次(含)以上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未能足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乙方有權停止該卡使用。
  (三)甲方超額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額度,則賬戶所有的應付款項均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若在到期還款日營業終了前未償還超額部分,應對超額部分按5%支付超限費。因利息、費用等導致超過信用額度,或甲方在乙方規定的臨時調高額度期限屆滿前未歸還欠款導致超過信用額度的,屬於超額使用信用額度。
  (四)透支利息、費用等按月計收復利並從甲方賬戶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牡丹貸記卡賬戶內存款不計付利息。

  十一、牡丹信用卡使用條款
  (一)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爲自銀行記賬日起60日,透支款項自銀行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單利。
  (二)牡丹信用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十二、甲方可憑牡丹卡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中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申請開通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服務,辦理賬戶查詢、轉賬結算等業務;或者可憑卡號、密碼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站(big5.icbc.com.cn,下同)或電話銀行(95588,下同)等電子渠道自助註冊和使用電子銀行提供的服務。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使用乙方提供的前述服務或辦理相關業務,應遵守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章程和協議等相關規定,同時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註冊卡號、卡密碼、電子銀行密碼和身份證件號碼等重要信息,否則應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

  十三、甲方應在乙方規定的還款期限償還欠款並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經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償其欠款,乙方有權選擇採取或同時採取停止該卡使用、停止甲方所有牡丹卡使用、行使質權、從甲方在中國工商銀行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相應款項、將甲方違約信息公佈在中國工商銀行網站上等措施,並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及造成的損失。

  十四、甲方不得以與特約單位或受理單位發生糾紛爲由拒絕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項,不得利用牡丹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套取資金、積分、獎品或增值服務。

  十五、乙方有權基於甲方資信狀況下降等原因或爲維護甲方賬戶資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下暫時停止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使用牡丹卡;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不得因乙方暫停其使用牡丹卡而要求乙方承擔責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

  十六、如甲方或其副卡申請人申請牡丹卡時或啓用牡丹卡後與乙方發生糾紛,在糾紛處理完畢之前乙方有權拒絕其領卡申請、調整信用額度申請或有權暫停其使用牡丹卡。

  十七、若甲方使用牡丹卡發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將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甲方應及時對賬。甲方在對賬單生成日10日後仍未收到對賬單的,應及時向乙方索要對賬單,否則視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對賬單、未接到通知爲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甲方對牡丹卡交易和賬戶情況有疑問的,應自交易日起60日內向乙方進行查詢,並按乙方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乙方應予以查證並在收到覈實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覆。

  十八、甲方在申請表中所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及地址、身份證件號碼)有所變更時,須立即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辦理資料變更。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或損失由甲方承擔。甲方同意乙方可通過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與牡丹卡有關的信息,乙方保留終止發送的權利。

  十九、甲方或其副卡申請人如遺失其牡丹卡,應立即通過乙方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電子銀行或到中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掛失,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生效。甲方對掛失生效後其牡丹卡發生的交易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甲方對該交易存在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爲;乙方對掛失生效前甲方牡丹卡產生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十、牡丹卡卡片有效期最長爲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繼續使用,應辦理更換新卡手續;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滿後不願繼續用卡的,則應在牡丹卡有效期滿前,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或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將視爲甲方到期自願更換新卡,並有權直接從甲方賬戶中扣收年費。如甲方牡丹卡已過期,甲方在按乙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前不能繼續使用(收入款項除外),同時乙方繼續保留對牡丹卡的管理權、追索權和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的權利。甲方不更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仍須清償該卡所欠債務,及時將卡交還乙方並按規定辦理銷戶手續。聯名牡丹卡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

  二十一、牡丹卡的所有權屬於乙方,甲方享有按規定使用牡丹卡的權利。發生(不限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無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時可自行或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牡丹卡,並對甲方未清償款項進行追索。
  (一)甲方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二)甲方違反本合約及章程等規定;
  (三)甲方資信狀況惡化;
  (四)本合約項下的擔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認可的擔保的:
  1. 擔保合約中途解除;
  2.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導致或可能導致質押權利受損害;
  3. 質押權利的權屬發生爭議。
  乙方有權在發生上述情形之一時對牡丹卡進行止付,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採取或未採取止付措施爲由要求乙方承擔責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過錯。

  二十二、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領取牡丹卡後應妥善保管牡丹卡,不得出租或轉借牡丹卡,否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或損失。

  二十三、乙方受理甲方銷戶申請30日後按有關規定爲甲方辦理銷戶手續,甲方仍應償還自申請銷戶之日至正式銷戶間發生的欠款。

  二十四、乙方若不同意甲方辦卡申請,申請表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二十五、甲方可申請爲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辦理不超過兩張的副卡,並有義務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牡丹卡章程及本合約相關規定,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須承擔其副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並負責將停止使用的牡丹卡及時交還甲方。

  二十六、甲方及其副卡申請人授權中國工商銀行在本次業務過程中(從業務申請至業務終止),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本人信用報告,並將本人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個人基本信息,本人在個人貸款、各類信用卡和對外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等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用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二十七、乙方服務熱線電話:95588。乙方公告方式:中國工商銀行網站、中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等。

  二十八、本合約由乙方負責解釋。甲乙雙方因本合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十九、本合約條款如未指明卡種,均適用於牡丹國際信用卡、牡丹貸記卡和牡丹信用卡。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未盡事宜依據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卡章程、使用指南、業務規定及金融慣例辦理。

  三十、本合約自乙方批准甲方領卡申請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據本申請表申請的所有牡丹卡項下債務全部清償且辦理完畢銷戶手續時失效。

  申請人聲明:本人保證申請表所填全部資料及所有附屬資料真實、合法、有效。本人知悉並保證遵守牡丹卡章程(已向銀行索取並閱讀和知悉);已閱讀並瞭解本申請表《牡丹卡領用合約》和《安全用卡須知》,自願遵守合約的規定。不論申請批准與否,本人同意本申請表及所附資料均由中國工商銀行保留。

                            主卡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若申請牡丹運通卡、牡丹白金卡副卡,請副卡申請人簽名)

                            副卡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注:本頁面提供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規定爲準,最終解釋權屬中國工商銀行。

(200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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