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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企業發放交通通訊補貼將計徵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文件,對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提出的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六大稅種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原因是,正在進行的“查稅風暴”中,因部分稅收政策文件的可執行性不強,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和爭議。

  近日從地稅局瞭解到,根據稅務總局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訊補貼等,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稅。

  “薪金所得”範圍擴大

  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看到,對於向員工徵收個稅的“薪金收入”這一概念範圍有所擴大。該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的項目還有,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的數額;企業爲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企業爲員工計提年金時均攤到每月計算出的每月應得年金。

  停車費補貼也要徵稅

  企事業單位車改後涉及到的有關費用也將徵收個稅。

  在國稅總局出臺的解釋文件中亦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標準內,爲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於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現在並未強制執行

  新的個稅計徵政策對員工會有多大影響?據瞭解,雖然新的個稅計徵政策已經出臺,但執行起來仍然困難重重,主要是企業對員工發放的現金到底是交通補貼、車貼,還是個稅以外的補貼,概念上很難明確。

  據透露,不少企業採取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向職工發放的超標準交通補貼,在記賬時並沒有將其作爲職工的個人所得收入而爲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的企業以車貼、通訊費等方式向員工發放現金,最多的每位員工每個月發放金額達3000多元……”據瞭解,隨着稅務總局查稅力度的加大,市地稅部門將着手調查,一經查實將補繳以往未繳納的個稅。


(新華網 20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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