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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企業爲個人買房需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以企業資金爲個人購房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國稅總局日前表示,滿足以下兩種情形的,不論個人是否將房屋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兩種情形包括,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

  對於個人所得稅具體的徵收辦法,國稅總局表示,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新華網 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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