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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明確製造業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徵後退細則

 

  海關總署日前發佈2008年第24號公告(關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執行問題)指出,根據(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關接受企業申報的日期爲準),對國內企業爲開發、製造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

  先徵後退執行原則:

  公告明確,所稱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主要包括:額定裝載質量不小於108噸的大型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和額定裝載質量不小於85噸的大型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

  享受先徵後退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清單。先徵後退清單所列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實行年度暫定關稅稅率的,按暫定關稅稅率執行。今後對先徵後退清單所列品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享受先徵後退政策的企業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時,應向海關單獨申報進口,並憑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製造企業退稅確認書直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先徵後退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按現行有關先徵後退規定辦理。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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