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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調整裝備製造業部分設備進口稅政策

 

  財政部日前先後公佈的3個通知要求,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大型石化設備、大型煤化工設備和以上設備的關鍵零部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將實行先徵後退。

  財政部通知要求,得到優惠政策的產品分別是,爲開發製造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爲開發、製造大型石化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爲開發、製造大型煤化工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

  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爲準)起,對國內企業進口以上產品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爲國家投資處理,轉爲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製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具有從事大型設備及其關鍵部件設計試製能力;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製造能力;已簽訂大型設備的合同訂單。

  同時,我國自2008年9月1日起,對新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覈准或備案日期爲準,下同)進口的部分設備,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前款所述設備,在2009年3月1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後(含3月1日)進口上述實行進口稅先徵後退的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項目和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上述實行進口稅先徵後退的自用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中經網 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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