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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行 > 特色業務 > 票據產品 > 產品介紹 > 票據協議付息貼現

票據協議付息貼現

 

  一、產品定義及可貼現商業匯票的範圍
  協議付息貼現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商業匯票到期前,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向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申請貼現,貼現利息由協議約定的付息方承擔,貼現行按票面金額或在協議條件下的相關金額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業務。本業務所稱商業匯票是指是指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
  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可辦理協議付息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行範圍:
  1. 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中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2. 國家政策性銀行中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3. 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的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
  4. 經總行確定並授信的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其他銀行。
  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可辦理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範圍: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是經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或總行授權的一級(直屬)分行,審批確認並覈定商票承諾貼現分項授信額度的企業。

  二、服務對象及付息方
  協議付息的貼現申請人必須爲在中國境內,經合法註冊經營,在工商銀行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與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協議付息的付息方可以爲本地企業,也可以爲異地企業。付息方可以爲買方、賣方,也可爲協議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貼現利息可以由一方單獨承擔,也可由兩方或多方共同承擔。

  三、申請協議付息貼現所需資料
  持票人申請辦理商業匯票協議付息貼現時,應向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正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經辦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請人爲最合法持有人且背書連續的未到期銀行/商業承兌匯票原件;
  (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據稅收制度有關規定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
  (五)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及工商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