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滿足個人客戶外匯投資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中國工商銀行特開辦個人外匯買賣業務。
  第二條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是指個人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規定的交易時間內,使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外匯買賣系統,與中國工商銀行開展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買賣的業務。

第二章 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開辦

  第三條 客戶辦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監管規定及中國工商銀行有關章程、協議和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在個人外匯買賣業務辦理過程中,凡使用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設定的身份標識信息(包括賬戶賬號、卡號、客戶編號、電話或手機號碼、客戶名稱、終端設備信息等),並按照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設定的身份認證方式(包括密碼、客戶證書、動態口令等)通過身份驗證的交易,均視爲客戶本人辦理。
  第四條 中國工商銀行通過指定營業網點和電子銀行渠道爲客戶提供個人外匯買賣業務服務。
  第五條 客戶如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須辦妥電子銀行相關注冊手續。客戶應熟悉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渠道交易的操作方法,避免由於操作失誤造成損失。

第三章 交易及報價

  第六條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外匯買賣交易幣種包括美元、日元、港幣、英鎊、歐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等可自由兌換幣種。具體交易幣種及貨幣對以中國工商銀行實際提供爲準。
  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單筆交易起點金額、交易最小遞增金額以中國工商銀行提示的規則爲準。
  第七條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分爲先買入後賣出和先賣出後買入兩種業務方式。兩種業務方式相互獨立,分別操作。
  先買入後賣出業務是指客戶首筆交易爲在未持有某種外匯的情況下買入該外匯,然後在買入的外匯金額內開展部分或全部賣出交易的業務。 
  先賣出後買入業務是指客戶首筆交易爲在未持有某種非美元外匯的情況下賣出該外匯,然後在賣出的外匯金額內開展部分或全部買入交易的業務。交易貨幣對僅限美元兌非美元外幣。
  第八條 客戶辦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應事先指定或新開立一個多幣種活期賬戶作爲資金賬戶,用於覈算不同外匯幣種的資金收付。如客戶辦理先賣出後買入業務,還應開立交易賬戶和保證金賬戶,交易賬戶用於覈算非美元外匯的收付,保證金賬戶用於覈算保證金的收付和買賣損益。先賣出後買入業務共用一個保證金賬戶。
  第九條 客戶選擇先買入後賣出業務方式,可分次買入和賣出某種外匯,但累計賣出某種外匯的金額不得大於累計買入該外匯的金額;開展先買後賣業務時,中國工商銀行將從客戶資金賬戶中扣減賣出幣種相應資金,並相應增加買入幣種的資金。
  第十條 客戶選擇先賣出後買入業務方式,可分次賣出或買入某種非美元外匯,但累計買入某種非美元外匯的金額不得大於累計賣出該外匯的金額;辦理賣出業務前,應從資金賬戶劃轉美元資金至保證金賬戶;辦理賣出業務時,中國工商銀行在客戶保證金賬戶中凍結與賣出非美元外匯等值的美元資金,作爲交易虧損的保證金,並在客戶交易賬戶中記載賣出的非美元外匯金額,不支付客戶賣出該外匯應得的美元資金。部分或全部買入已賣出的非美元外匯時,中國工商銀行在客戶交易賬戶中記載買入的非美元外匯,不扣收客戶買入該外匯應付的美元資金,將交易盈虧計入客戶保證金賬戶,按買入非美元外匯金額與該外匯的加權平均賣出單價計算出應解凍金額並予以解凍。此種業務方式下,當非美元外匯加權平均賣出單價與相應外匯賣出金額計算所得資金,大於非美元外匯買入單價或當時市場單價與相同非美元外匯金額計算所得資金時,爲客戶交易盈利或賬面盈利;反之,爲客戶交易虧損或賬面虧損。
  保證金賬戶金額在扣減客戶凍結保證金和賬面虧損後爲可用資金。客戶可以將可用資金隨時從保證金賬戶中轉回資金賬戶或作爲新賣出交易的保證金。  
  第十一條 中國工商銀行按日對客戶尚未平倉(平倉是指對賣出交易進行反向操作)的賣出交易合併計算賬面盈虧。賬面盈虧與客戶保證金賬戶金額之和除以客戶先賣出交易對應的凍結保證金爲客戶保證金比例。當計算所得客戶保證金比例達到或低於50%時,中國工商銀行通過手機短信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短息發至客戶預留手機號碼,客戶因未預留手機號碼等原因未能收到風險提示信息的,中國工行銀行不承擔相應責任);當計算所得客戶保證金比例達到或低於20%、且客戶仍未平倉時,中國工商銀行有權代客戶進行全額平倉,並按本章程第十條規定的方式進行賬務處理,由此引起的損失由客戶承擔。中國工商銀行有權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調整前將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如客戶保證金賬戶被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凍結、扣劃,且客戶未能及時補足保證金時,中國工商銀行有權對客戶尚未平倉的交易進行平倉,並從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其他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彌補相關損失。客戶應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
  第十三條 個人外匯買賣業務有實時交易和委託交易(即掛單交易)兩種交易方式。實時交易即按照辦理交易時中國工商銀行實時外匯買賣價格成交。委託交易即由客戶指定成交價格條件,一旦中國工商銀行實時外匯買賣價格達到客戶的成交價格條件,即按照客戶委託價格成交。
  第十四條 委託交易分爲獲利委託(即獲利掛單)、止損委託(即止損掛單)、雙向委託(即雙向掛單)、追加委託(即追加掛單)、循環委託(即循環掛單)、一對多委託(一對多掛單)及觸發委託(觸發掛單)等。
  獲利委託是指客戶設定的委託買入價低於當前銀行賣出價、或設定的委託賣出價高於當前銀行買入價,當中國工商銀行相應報價達到客戶設定價格,即按客戶設定價格成交的買賣指令。
  止損委託是指客戶設定的委託賣出價低於當前銀行買入價、或設定的委託買入價高於當前銀行賣出價,當中國工商銀行相應報價達到客戶設定價格,即按客戶設定價格成交的買賣指令。
  雙向委託同時包括獲利委託與止損委託。客戶訂立雙向委託後,若其中任何一項委託成交,另外一項委託自動失效。
  追加委託指客戶在獲利委託、止損委託、雙向委託(統稱主委託)的基礎上附加另一委託,該委託可以爲獲利委託、止損委託或雙向委託之一。追加委託買賣方向須與主委託買賣方向相反。追加委託屬於或有委託,僅在主委託成交後生效,當主委託爲雙向委託時,客戶僅可選擇在獲利或止損一方追加委託,雙向主委託成交時,只有在主委託成交方向追加的委託才能生效。
  循環委託指客戶同時訂立首筆委託和次筆委託,兩筆委託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當中國工商銀行相應報價達到首筆委託價格時,首筆委託成交,同時次筆委託生效,之後當中國工商銀行相應報價達到次筆委託價格時,次筆委託成交,同時首筆委託再次生效,依次循環。委託到期或客戶撤銷委託,循環委託失效。
  一對多委託指客戶同時訂立交易幣種不同、買賣方向相同、按選擇順序排列的一系列委託。當中國工商銀行相應報價達到其中一筆委託的委託價格時,該筆委託成交,其他委託失效;當相應報價同時達到多筆委託的委託價格時,排序最前的委託成交,其他委託失效。
  觸發委託指客戶設立以觸發價格爲生效條件的交易委託,當工商銀行相應報價達到觸發價格時,交易委託生效,之後當中國工商銀行相應報價達到交易委託價格時,交易委託成交。
  第十五條 客戶提交交易委託並被中國工商銀行接受後,其相關賬戶內等同於完成委託交易所需的外匯資金即被凍結。客戶在委託交易成交、撤銷或自動失效前,不能用凍結的外匯資金辦理其他業務。
  循環委託訂立時,首筆委託相應賣出幣種資金即被凍結,當首筆委託成交時次筆委託生效,同時次筆委託相應賣出幣種資金被凍結,依次循環,直至委託到期或客戶撤銷委託。
  一對多委託訂立時,當多筆委託爲賣出單一幣種買入不同幣種時,單筆買入所需最大金額的單一幣種資金被凍結;當多筆委託爲買入單一幣種賣出不同幣種時,相應的賣出幣種資金均被凍結。
  第十六條 委託有效期包括24小時、48小時、72小時、96小時、120小時、當週有效和30天,其中當週有效的失效時間爲當週六早4點,30天的有效期爲720小時。委託有效期從委託訂立之時開始連續計算,不區分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時間和非交易時間;客戶可以撤銷在有效期內未成交的委託交易,超出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託交易將自動失效。在中國工商銀行暫停業務期間,委託交易不能成交。
  第十七條 資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後及時完成。
  第十八條 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不計付利息,不能直接提取現金、開具存款證明或爲其他債務提供擔保。
  第十九條 個人外匯買賣業務遵守鈔兌鈔、匯兌匯原則。賣出幣種爲現鈔的,相應買入的幣種也爲現鈔;賣出幣種爲現匯的,相應買入的幣種也爲現匯。鈔、匯不能通過外匯買賣相互轉換。
  第二十條 個人外匯買賣交易時間,以中國工商銀行網上公告、電子銀行渠道提示或各營業網點規定爲準。遇主要國際市場假期、我國法定節假日以及按國家規定調整後的實際休息日,中國工商銀行有權暫停一種或多種貨幣對的外匯買賣業務。
  第二十一條 因出現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突發事件等因素的影響、或受通訊故障、系統故障、電力中斷、市場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機、國家政策變化等因素的影響,中國工商銀行有權暫停報價或暫停業務,並對此無須承擔經濟或法律責任。如因上述事件發生導致的成交要素有誤,中國工商銀行有權取消交易或取消交易後按照雙方商定的正常價格補做交易,且無須承擔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客戶應對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及中國工商銀行其他適用於本業務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爲承擔責任,並向中國工商銀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中國工商銀行有權取消客戶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進行的不正當交易、其他非中國工商銀行過錯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明顯偏離市場價格並且導致中國工商銀行遭受損失的非正常交易,並採取措施防止該類交易繼續發生。
  第二十三條 對於發生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錯誤交易、不正當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關賬戶,有關電腦確認、成交證實書及其他憑證無效。
  第二十四條 中國工商銀行在綜合考慮外匯市場價格走勢、市場流動性及本行交易頭寸情況等因素後,在價量平衡的基礎上自行決定向客戶報出的外匯買賣價格,並有權對報價價差進行調整。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客戶的成交價格以中國工商銀行的交易系統記錄爲準。其他信息渠道獲取的價格均爲參考價格,不作爲對中國工商銀行報價及成交價格抗辯的理由。

第四章 風險提示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個人外匯買賣業務面臨包括政策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通訊系統安全、網絡系統安全在內的各種風險。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因素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匯率可能發生劇烈波動。客戶應充分認識到此項業務所蘊涵的風險。在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個人外匯買賣的客戶,視爲已充分認識並願意承擔由於上述風險造成的後果。
  第二十六條 中國工商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外匯市場評述和分析意見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實際交易依據,對於客戶據此交易造成的損失,中國工商銀行不承擔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關於本章程的生效、履行、變更、終止、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八條 中國工商銀行對本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將通過網站(WWW.ICBC.COM.CN)或營業網點等適當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客戶對章程的修改有異議的,可在新章程生效前通過95588電話銀行諮詢、提出意見或辦理本項業務的註銷手續。公告期滿客戶未註銷本業務或在公告期滿後繼續進行本項業務相關操作的,視爲接受修改後的章程。
  本章程自2013年1月21日起生效,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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