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貴金屬交易協議

(個人客戶)
(2013年版)

  甲方:客戶
  乙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協議系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協議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爲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特提請甲方對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

  第一條 定義
  本協議所稱賬戶貴金屬交易指甲方在乙方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通過乙方電子銀行或營業網點,採取只計份額、不提取實物貴金屬的方式,與乙方開展的以人民幣或美元買賣賬戶貴金屬的交易。

  第二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
  甲方自願申請開辦賬戶貴金屬交易,經乙方同意後,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有權要求閱知乙方制定並最新發布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貴金屬產品介紹》(以下簡稱產品介紹,見附件一)、《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貴金屬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見附件二)等規定。
  2.甲方有權按照《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的要求,向乙方提交賬戶貴金屬交易指令,通過乙方賬戶貴金屬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查詢相關賬戶餘額變動情況或劃轉資金,以及按乙方規定申請辦理賬戶貴金屬交易的註銷手續。
  (二)甲方義務
  1.甲方應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在申請開辦賬戶貴金屬交易時根據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實和有效的身份證件。甲方申請開辦賬戶貴金屬交易前,應接受乙方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適合度評估,符合相關風險等級要求的,方可申請開辦。
  2.甲方應在乙方開立個人多幣種借記卡或結算賬戶活期存摺,並簽署本協議。甲方在簽署本協議時,應充分了解賬戶貴金屬產品的特點及相關風險,認真閱讀並承諾遵守《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的全部內容,願意且有能力承擔上述風險造成的後果。
  3.甲方在乙方電子銀行渠道辦理賬戶貴金屬交易,應辦妥乙方電子銀行相關注冊手續,並遵守電子銀行渠道的相關規定,熟悉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買賣賬戶貴金屬的各項操作,避免由於操作失誤造成損失;甲方在乙方的營業網點辦理賬戶貴金屬交易,應遵守乙方營業網點具體辦理程序規定。
  4.甲方應按照乙方的相關規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識別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賬戶賬號、卡號、客戶編號、電話或手機號碼、客戶名稱、終端設備信息等)和身份認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密碼、數字證書、動態口令、靜態密碼等),防範風險,保護賬戶資金安全。凡使用甲方在乙方設定的身份識別信息,並按照甲方在乙方設定的身份認證方式通過身份認證的交易,均視爲甲方本人辦理。甲方的身份識別信息或身份認證方式在有效期內損毀、鎖碼、遺失、泄露或遺忘的,應按照乙方的相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在辦妥上述手續前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5.甲方在辦理賬戶貴金屬交易過程中,提供的資料信息如有更改,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辦妥上述手續前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6.甲方向乙方提交交易指令時,應保證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實、完整、準確。甲方對交易指令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甲方發現乙方對其交易指令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及時通知乙方。
  7.甲方不得詆譭、損害乙方聲譽,不得攻擊交易系統或與賬戶貴金屬交易相關的其他系統。未經乙方書面授權,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複製、加工、分發或再發布等)乙方賬戶貴金屬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報價、成交價等數據),乙方不承擔甲方因上述行爲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8.甲方辦理賬戶貴金屬交易時,其使用的服務功能涉及乙方其他規定或規則的,需同時遵守。甲方應通過乙方官方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及時獲取並遵守乙方新公佈或新通告的涉及賬戶貴金屬交易的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等。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資格條件,決定是否受理甲方的開辦申請。
  2.乙方有權制定並修改《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等規定,並通過乙方官方網站(http://big5.icbc.com.cn)等渠道公佈。乙方對《產品介紹》或《交易規則》所做的任何修改,將提前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通告。在通告期內,甲方對《產品介紹》或《交易規則》的修改有異議的,可在新《產品介紹》或《交易規則》生效前通過乙方95588電話銀行諮詢、提出意見或辦理賬戶貴金屬業務註銷手續。通告期滿,甲方未註銷或在通告期滿後繼續進行相關操作的,視爲接受修改後的《產品介紹》或《交易規則》。
  3.甲方利用乙方賬戶貴金屬交易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活動,或不遵守乙方《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等規定以及存在惡意操作、損害乙方聲譽等情況時,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對甲方的賬戶貴金屬業務,並按照《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軋平甲方所有存續交易,同時保留追究甲方責任的權利。
  4.乙方有權取消甲方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進行的不正當交易、其他非乙方過錯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成交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格並且導致乙方遭受損失的非正常交易,並採取措施防止該類交易繼續發生。
  5.乙方有權對交易系統或賬戶貴金屬交易涉及的其他系統進行升級和改造,並根據需要暫停全部或部分賬戶貴金屬交易。
  6.遇主要國際市場假期、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按國家規定調整後的實際休息日,或受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突發事件等因素的影響,或受通訊故障、系統故障、電力中斷、市場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機、國家政策變化等因素的影響,乙方有權暫停全部或部分賬戶貴金屬交易。
  7.對於因發生第3項至第6項事件而導致的成交要素有誤,乙方有權取消交易且無須承擔經濟或法律責任。由於上述事件發生錯誤交易、不正當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關賬戶,有關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確認或其他憑證無效。
  對於因第5項和第6項事件原因導致甲方無法辦理全部或部分賬戶貴金屬交易的,乙方應在可行的前提下儘可能提前或及時通過乙方官方網站通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乙方不承擔因上述事件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8.乙方根據甲方的交易指令爲甲方辦理賬戶貴金屬交易的交易時間、成交價格、浮動盈虧、可用資金等各項信息,均以乙方交易系統的記錄爲準。
  9.因發生以下情形未能執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亂碼、不完整等;
  (2)甲方相關賬戶的餘額不足;
  (3)甲方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賬戶貴金屬被凍結或扣劃;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關規定正確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乙方過失的情況。
  (6)甲方資金賬戶因掛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導致交易無法成交。
  10. 對於甲方未預留有效手機號碼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接收乙方的風險提示短信,由此產生的損失乙方不承擔相應責任。

  (二)乙方義務
  1.乙方對賬戶貴金屬交易所使用的相關係統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2.乙方負責及時受理甲方的辦理申請,在乙方交易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爲其提供相應的賬戶貴金屬產品,根據甲方的交易指令按照《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予以處理,並向甲方提供相關查詢服務。對因乙方過錯原因導致客戶損失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向甲方賠償。
  3.乙方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使用甲方的資料和交易記錄。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義務,但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執行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命令的除外。

  第四條 計息及費用
  甲方辦理賬戶貴金屬交易涉及的資金賬戶、交易賬戶、保證金賬戶等各類賬戶計息或收益方式,由乙方按照國家有關監管部門以及乙方相關賬戶管理規定製定,並在《產品介紹》中公佈。
  甲方辦理賬戶貴金屬交易乙方不收取手續費。

  第五條 風險提示
  乙方基於目前市場情況和賬戶貴金屬產品特點,通過在《產品介紹》中列舉賬戶貴金屬產品的主要風險種類和相關風險因素客觀分析,對甲方開展賬戶貴金屬交易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乙方不保證《產品介紹》中列舉的風險種類涵蓋賬戶貴金屬交易的全部風險種類,同時也不代表乙方對市場情況的預測。甲方承諾已充分認識並完全理解賬戶貴金屬產品的業務特點和可能遇到的各類風險,充分了解可能由此遭受的損失,並自願承擔這些風險和損失。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關市場分析及預測等信息僅供甲方參考,不構成實際交易依據,乙方不承諾其所引用數據、資料及分析、預測結果的可靠性、及時性和準確性。甲方確認其交易指令均是根據自身判斷所做出的,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導致的損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協議的生效和效力
  甲方在簽署本協議時,應充分了解賬戶貴金屬產品的特點及相關風險,認真閱讀並承諾遵守《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的全部內容,願意且有能力承擔上述風險造成的後果。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或簽章)或甲方通過電子銀行渠道點擊確認之日起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產品介紹》和《交易規則》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被確認爲無效的,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甲方有權按照乙方規定方式變更或重新指定資金賬戶,並將原資金賬戶的賬戶貴金屬交易轉至新資金賬戶,本協議繼續有效。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或司法、行政命令的除外。

  第七條 協議的中止和終止
  甲方完成賬戶貴金屬業務註銷,本協議即終止。
  甲方違反《產品介紹》《交易規則》以及本協議規定等乙方適用於賬戶貴金屬交易相關文件的情況下,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協議。乙方因國家政策變化或不可抗力等情形通告停辦賬戶貴金屬業務後,本協議終止。協議終止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後果。

  第八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變更、終止、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發生任何爭議時,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爭議時,在甲方資金賬戶開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一:
  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貴金屬產品介紹

  附件二:
  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貴金屬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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