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簡述 我行應開證申請人要求,與其達成國內信用證項下單據及貨物所有權歸我行所有的協議後,我行以信託收據的方式向其釋放單據並先行對外付款,待銷售貨物回籠資金後償還我行融資。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下,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但暫時無力付款贖單的買方(開證申請人)。
三、開辦條件 依法核準登記,生産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良好;購銷合同約定以信用證結算信用證符合我行規定,並能提供我行要求的業務資料;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注:本頁面提供資訊僅供參考,具體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