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01日 02:39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的公告稱,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爲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節能等產品的推廣使用,國家出臺了多項中央財政補貼。對於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屬於應稅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基層稅務機關存在爭議。 據瞭解,爲便於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稅務總局表示,無論採取何種補貼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爲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後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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