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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管理:保險差別化監管穩步推進
 

  與保險公司對客戶提供差異化服務如出一轍,保險監管機構在強調差別化監管方面也推出了全新的“分級管理”辦法。

  日前,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有進有出、動態調整、穩步推進”的原則,對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歸類細分,並確定了相應的准入和退出條件。對於這一舉措,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強調:“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進行審批和調整,既是法定行政許可事項,也是重要的保險監管手段。《辦法》的發佈,即是保監會在引導保險業專業化發展、對保險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方面所進行的積極探索。”

  鼓勵發展保障型業務

  據瞭解,《辦法》根據保險業務特性,以防範和吸納經營風險的能力爲核心標準,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爲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其中,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機動車輛保險、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責任保險、船舶/貨運保險、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農業保險、特殊風險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投資型保險。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年金。

  “爲引導保險公司夯實經營管理基礎,逐步拓展業務領域,《辦法》規定新設保險公司只能申請基礎類業務,在獲得基礎類前三項業務經營資質後,方可申請增加擴展類業務,且每次只能申請一項,兩次申請的間隔不少於6個月。”保監會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鑑於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之間沒有遞進關係,《辦法》規定符合資質的財產保險公司可自行選擇確定新增業務。人身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之間具有遞進關係,《辦法》規定符合資質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順次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和變額年金業務。

  談及保監會如此規定的用意,一位保險專家告訴記者,監管層一直以來都強調要建立健全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行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引導保險公司集約化、精細化經營。此次發佈《辦法》,旨在通過對業務範圍的合理劃分,鼓勵保險公司發展保障型業務,而且通過適當限定新設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也能夠在源頭上增強保險公司精耕細作、注重服務、不斷創新的內在動力。

  明確規定準入資質

  據介紹,《辦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分別確定了各項業務所對應的准入資質。對於基礎類業務,《辦法》主要規定了註冊資本要求:財產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以人民幣兩億元的最低註冊資本新設的財產保險公司只能申請一項基礎類業務,每增加一項基礎類業務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兩億元的註冊資本;新設人身保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如果是以人民幣兩億元的最低註冊資本設立的,則只能申請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一項,每增加這三項中的一項,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兩億元的註冊資本,若同時申請這三項以及分紅型保險和萬能型保險之一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申請全部基礎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對於擴展類業務,《辦法》則設置了財務、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經營等三類條件指標。其中,財務指標包括最近3年年末平均淨資產、償付能力充足率等;風險管理能力指標包括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等;合規經營指標包括經營年限、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此外,《辦法》還將分類監管評價結果作爲一項重要參考指標。以農業保險爲例,當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農業保險業務這項拓展業務時,《辦法》要求公司必須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年年末平均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並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逐步完善退出機制

  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將統一適用於中外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以及專業性保險公司經營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屬財產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以及保險互助社的業務範圍不適用該《辦法》。《辦法》所稱的業務範圍主要指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對於自今年5月2日起正式生效的《辦法》,一位保險業內人士稱,通過將業務範圍調整與償付能力等監管指標掛鉤,的確可以促使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資本管理能力、風險管控水平和合規經營意識,但對於實力較弱的小保險公司而言,日趨細化和精準的監管在帶來動力的同時也帶來了較大的壓力。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在詳細規定各項准入條件的同時,也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的退出機制予以明確規定。《辦法》指出,對於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以採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限制業務範圍的措施;保險公司在實施業務範圍退出過程中應當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妥善處理存續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國保險報 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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