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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動態

新基金法修訂草案面世 基金經理可炒股

  6月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日前終於露出了廬山真面目,並向社會公衆公開徵集意見。

  在新的修訂草案中,適當放寬了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並且開放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採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將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基金行業協會的管理工作納入監管範圍。

  經注意,在《修訂草案》中,對備受關注的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其親屬進行證券投資進行了重新規定,預示着基金公司人員炒股或將“鬆綁”;對基金公司未來的股權結構、基金公司高管股權激勵進行了釐清,而且開閘基金公司設立子公司專門從事銷售等。

  修改草案以鬆綁爲主

  儘管距公開徵求截止日期(今年的8月5日)尚早,但目前已經有9000社會公衆提交意見,《修訂草案》受關注的程度可見一斑。

  《修訂草案》適當放寬了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並且開放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採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將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基金行業協會的管理工作納入監管範圍。

  引人注目的是,《修訂草案》增加並界定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在於限制基金的募集和運作行爲,從而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防範非法集資。

  《修改草案》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使用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衆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

  在《修改草案》中,基金公司公開募集基金管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銷售、基金份額登記、投資顧問和其他基金業務,允許成立子公司單獨經營。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或對公司治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基金公司的股權結構也將大大豐富。公開募集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採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

  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認爲,此舉大大放寬了公募基金的發展空間,“包括設立子公司,以及設立多種類型的基金,對於基金公司來講,無疑將帶來新的成長空間。”

  放開基金經理炒股

  備受關注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員炒股,在《修訂草案》中也進行了釐定。

  根據《修訂草案》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同時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實際上,自2008年原上投摩根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因“老鼠倉”事件被媒體曝光,成爲第一個因老鼠倉而被處罰、終身禁入市場的基金經理後,先後又有韓剛、塗強等多位基金經理被證監會查處。業內人士預測,在監管層逐漸對基金業內人士炒股進行嚴格申報和審查之後,或引導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進入規範和良性循環。

  有業內人士頗爲擔心,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及其親屬放開炒股之後,會引發“老鼠倉”橫行。不過不少專業人士昨日採訪時,對此並沒有太大的擔憂。

  德勝基金研究中心江賽春表示,老鼠倉其實與《基金法》中是否允許從業人員炒股並無相關性,在規範了操作程序後,基金從業人員將規範炒股。

  “近年來基金經理進行證券投資早已成爲業內公開的祕密,能夠在監管上開閘並納入監管,對於老鼠倉的約束作用可能更大。”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指出。

  基民期待風險擔保時代

  基金公司發展空間被打開對基金業無疑是個利好,但對於廣大基金投資者來說,基金的管理能力能否相應提高才是其關心的重點,尤其是近年來公募基金賺錢效應的缺失已經遭到不少業內人士的詬病。對於普通基民來說,關注更多的是近年來因爲基金管理公司決策失誤引發的風險,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修訂草案》中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基金管理公司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實際上,近年來由於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踩雷”現象越來越多,導致基民鉅額損失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有基民建議,希望對引發虧損的風險類型進行釐清,並且釐清基金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範疇。

  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表示,《修訂草案》可以理解爲“鬆綁”並“加綁”,在對基金業務進行鬆綁、增加基金公司發展空間的同時,應該爲基金公司的投研決策加上鐐銬,避免陷入不該出現的風險。

  此外,基金公司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也成爲基金公司未來發展的一大看點。

  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期待新的激勵方案出臺讓公募基金的人員管理形成良性循環,但實際上目前一些基金公司股東和管理層的矛盾,在基金法的修改中並無太多體現。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每日經濟新聞》報社 2012-7-12)